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与被上诉人北京向辰和力矿业投资有限公司、东兆长**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因上诉人王**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4)朝民初字第087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王**于2015年9月6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王**申请撤回上诉,程序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王**撤回上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王**负担(已交纳5元;余款5元,于本裁定生效后7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5元,由王**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