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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联**培训中心与北京中**问中心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北京联**培训中心(以下简称联大培训中心)与被告北**顾问中心(以下简称国丰中心)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法官邹**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李**、朱**参加的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心的委托代理人石**,被**中心的委托代理人李*、殷*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中心诉称:北**大学于1997年1月19日与亚洲(澳门)国**大学(2011年改名为澳**大学)签订交流合作协议,有效期5年,并于2000年10月18日向北**教委外事处进行备案。2001年12月6日和10日,亚洲(澳门)国**大学与北**大学商务学院签订交流合作协议书,有效期为5年。2005年6月3日,亚洲(澳门)国**大学与联**中心签订交流合作协议书,有效期为5年。2010年5月12日,亚洲(澳门)国**大学与联**中心签订交流合作协议书,有效期为5年,至2015年5月12日到期。2008年3月6日,联**中心与国**心签订《协议书》,有效期1年,委托国**心进行“工商管理课程班”招生工作,协议约定:学制两年的学费为26000元(不含答辩费用和其它费用),国**心向联**中心支付10500元;2009年5月7日和8日,双方续签《协议书》,有效期2年,约定:学制两年的学生学费为28000元(不含答辩费用和其它费用),国**心向联**中心支付10500元;2011年6月8日,双方续约,《协议书》有效期2年,约定:学制两年的学生学费为33000元,国**心向联**中心支付14200元,实际履行中支付金额为13700元。根据澳**大学的规定,2009年1月后注册的学员,所获的学位证书上将标注“中国**服务中心不受理此证书认证”的字样。经学员反映,国**心在招生工作时未向学员告知该规定,不仅隐瞒了报读须知,还擅自代替部分学员在报读须知上签字。2011年9月起,陆续有学员要求退费,联**中心与国**心于2011年10月11日达成协议,依据“谁收费,谁退费”的原则,双方分别退还了部分学员的学费。后因国**心拒绝退还部分学员的学费,导致学员将矛盾集中指向联**中心,给联**中心造成了不良影响。为维护学员的合法权益和北**大学的社会形象,联**中心垫资退还了应由国**心退还的61名学员的费用,至2012年1月5日,联**中心垫付金额为798501.5元。此后,联**中心曾多次要求国**心返还垫付的资金,但国**心一直拖延,迟迟不予交付。现联**中心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国**心返还联**中心代其退还给学员的费用798501.5元。

被告辩称

被告国**心辩称:联**中心起诉书中所述事实理由与实际事实不符,不同意联**中心的诉讼请求。联**中心没有中外合作办学资质,联合**学院与澳**大学所签署的交流合作协议未经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应属无效。联**中心在与国**心的合作中隐瞒了其没有中外合作办学资质的事实,存在明显欺诈,使得国**心作出违背真实意思的表示,双方签署的协议书应属无效,联**中心应当承担过错责任。联**中心起诉所依据的2011年10月11日的善后协议书没有生效,因没有国**心盖章,故对国**心没有约束力,联**中心应当自行承担责任。联**中心退费的原因不是国**心导致的,而是因为两份报纸的报道,其害怕媒体报道会对其声誉产生不利影响。国**心履行了合同义务,不存在隐瞒报读须知和擅自代替部分学员签字的事实。联**中心称其为国**心代垫费用的主张没有依据,其垫付行为没有经过国**心同意。自2011年10月后,联**中心未向我方主张过任何权利,现本案已过2年诉讼时效,法院应当驳回联**中心的诉讼请求。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1年6月8日,联**中心与国**心续签协议书,约定国**心继续代联**中心就联**中心与澳**大学(原亚洲(澳门)国际公开大学,2011年更名为现名称)合作开展的工商管理高级课程班招收学员。2014年12月24日,联**中心提起本案诉讼。诉讼中,国**心提出联**中心起诉时超过了二年诉讼时效的抗辩。

上述事实有原告联**中心提交的亚洲(澳门)国**大学与北京**务学院交流合作协议书、协议书,国**心提交的国**心退还学员学费的凭据、2011年8月2日的中国青年报、2011年9月15日的光明日报等证据材料及本案庭审笔录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现无证据表明联**中心在其起诉前二年内曾向国**心主张过权利,且不存在诉讼时效中止、延长的情形,故本院对国**心提出的诉讼时效抗辩予以采信,对联**中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当事人提交的其他证据或发表的其他意见,不影响本院依据查明的事实依法作出裁判,本院在此不予评述。

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北京联**培训中心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一万一千七百八十五元,原告北京联**培训中心已预交,由其自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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