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双**限公司与被告黎**、刘*、李*、汪*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双**限公司于2014年9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四川双**限公司的撤诉行为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亦不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四川双**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四川双**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