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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金**有限公司与吉林利**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北京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吉林利**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2014)龙民初字第709号民事判决,上诉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北京金**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徐*、被上诉人吉林利**限公司委托代理人王**、史金花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2014)龙民初字第709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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