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谷**与北京**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谷在仁诉被告北京**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谷在仁诉称:我与谷**系父子关系。谷**于2013年2月1日入职被告公司,从事驾驶员工作,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月工资为3500元。2013年6月29日,谷**受被告指派运送货物,在驾驶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谷**当场死亡。被告未为谷**缴纳工伤保险,仅在中国太平洋**北京分公司投保了高风险职员意外保险。事故发生后原告多次与被告进行协商工伤死亡赔偿事宜,但是被告置之不理。我认为,谷**的死亡属于工伤,被告应当予以赔偿。故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1、一次性工亡补助金491300元;2、丧葬补助金31338元;3、供养亲属抚恤金每月1050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的,不适用本条规定。本案中,双方均认可谷孝军与被告存在劳动关系,现原告以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的事由起诉,于法无据,本院不予受理。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谷**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四千五百一十八元,在本裁定生效后发还原告谷**。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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