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石家庄**有限公司诉被告(反诉原告)定**民医院、第三人淄博市临淄兴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反诉被告)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被告(反诉原告)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的撤诉申请,被告(反诉原告)撤回反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许原告(反诉被告)石家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二、准许被告(反诉原告)定**民医院撤回反诉。
案件受理费1731元,反诉案件受理费437元,由原告负担1731元,被告负担437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