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付**等与魏**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樊**、付宝山与被告魏**排除防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整由原告樊**、付宝山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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