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樊**、付宝山与被告魏**排除防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整由原告樊**、付宝山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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