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姜**与被告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赵**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姜**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7600元,减半收取18800元,由原告姜**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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