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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航天**有限公司、艾**能叶片制品(天**限公司与江苏航天**有限公司、艾**能叶片制品(天**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江**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航天万**司)因与被申请人艾尔姆风能叶片制品(天**限公司(以下简称艾**公司)以及一审第三人龙源(张家口**限公司(以下简称龙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民法院(2015)津高民二终字第00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航**公司向本院申请再审称:(一)原审认定18支叶片是基于原买卖合同产生的纠纷与事实不符。买卖合同主体与三方纪要的合同相对人、债务主体均不一致。买卖合同标的争议标的(叶片货款)与事故中损害赔偿(叶片费用、运费、安装费等其它费用)标的不一致。原买卖合同与三方纪要标的物交付对象、地点不一致。艾**公司主张的18支叶片并非基于原合同约定交货,原审判决要求申请人支付货款违背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二)原审按照买卖合同货款纠纷处理,属于适用法律错误。艾**公司不能主张支付货款,只能主张返还垫付款项。本案的争议属于返还财产纠纷。应在责任方确定的基础上,由“责任方”向“垫付方”返还。在责任方未确定的情况下,包括艾**公司在内的任何垫付方,因无明确的被告,不具备起诉条件。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请求对本案进行再审。

再审被申请人辩称

艾**公司提交意见称:第一,终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第二,终审判决适用法律正确。本案纠纷是买卖合同纠纷,其存在的基础是艾**公司与航**公司签订的贸易协议,艾**公司作为买卖合同的出卖人基于合同责任垫付了更换叶片的费用,艾**公司因追偿该部分费用提起本案之诉,系买卖合同纠纷。航**公司作为整机制造商是直接责任方,除非其有证据证明叶片的折断是由叶片质量造成的,否则艾**公司不负有支付18片叶片款的责任,航**公司应当向艾**公司支付叶片款项。综上,请求驳回航**公司的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一审原告艾**公司起诉的具体请求及其依据的事实和理由以及一、二审查明的事实,二审判决认为艾**公司作为叶片买卖合同的出卖人基于合同责任垫付了更换叶片的部分费用,并因追偿该部分费用提起本案之诉,本案系航天万**司与艾**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纠纷并无不当。本案中各方当事人在风机叶片事故发生后,针对查找原因、确定责任等形成了处理方案,但根据最终的调查报告,不能认定叶片断裂是由艾**公司的责任引起。航天万**司作为风力发电机的整机制造商从艾**公司处购买叶片后完成风力发电机的整机制造,并负责在第三人万**司处的安装、调试以保障风力发电机在现场自然条件下的正常运转,在航天万**司不能举证证明事故的发生是由于艾**公司的责任造成的情况下,一、二审判决认为其应给付艾**公司垫付的18片叶片的价款亦无不当。

综上,航天万**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江苏航天**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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