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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百秀**有限公司与烟台**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百秀**有限公司诉被告烟台**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百秀**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11日以原、被告同意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烟台**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北京百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烟台**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185元减半收取4093元,由原告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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