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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中金众信(北京**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李**与被告中金**(北京**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由本院法官张**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中**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公开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原告诉称

原告李**起诉称:李**委托中**司拍卖阿根廷连体钞,双方签订拍卖协议,约定若流拍,到2015年7月15日中**司退还李**前期费用2760元及流拍后期费用的5%,总金额一并汇款到李**指定的帐号。合同到期中**司未退还上述款项,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中金**(北京**限公司偿还预付受理费及保证金2760元并支付5%的补偿金138元;2、请求判令被告中金**(北京**限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

原告李**向本院提交了收藏品委托拍卖协议,证明双方存在委托拍卖合同关系,已经交付了相关款项,被告应当偿还。

被告辩称

被告中**司未参加庭审亦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及证据材料。

本院查明

经本院庭审质证,对李**提交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确认。

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15日,李**与中**司签订《收藏品委托拍卖协议》。协议约定,李**自签订合同之日起在中**司委托拍卖的所有拍卖标的,均享有拍卖标的流拍后的收益权;李**委托中**司在一年期之内依法公开拍卖标的;委托到期,中**司应在合同到期之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将前期收于李**的费用及流拍后前期费用的5%总金额一并汇至李**指定账户;李**应向中**司预付受理费及保证金2760元,用于拍卖标的前期评估、公告、广告图录及一年期之内的一个保证等必要项目费用开支,拍卖到期后,中**司将李**前期所缴金额全款退还;在签订合同一年期之内流拍后,中**司应把李**前期所交费用退还,并以前期费用5%作为补偿;如中**司未按约定在合同指定日期(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以中**司汇款凭据上时间为准)内返还李**前期费用即视为违约;委托拍卖标的为钱印连体钞1套,底价6600元,保留价13800元。同日,李**依约交付2760元。李**委托中**司拍卖的连体钞至今未成交,中**司亦未退还李**2760元。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提交的上述证据和当事人陈述意见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中**司与李**签订的《收藏品委托拍卖协议》,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当事人应按照约定,完全履行各自义务。中**司在委托期限届满后应依约返还保证金及约定补偿。李**主张中**司返还预付受理费及保证金2760元,并支付所交前期费用的5%(经核算为138元)作为补偿,符合双方的合同约定,本院对此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中金**(北京**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李**二千八百九十八元。

如果被告中金**(北京**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被告中金**(北京**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行:工商银行西直门支行,帐号:×××,收款人: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上诉于北京**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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