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李*与王*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李**被告王*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后,王*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称其户籍地为北京市东城区×××10号楼2单元103号,并在本案起诉前的2015年9月已搬离丰台区回东城区居住,故申请将本案移送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审理。李*对此不予认可,称王*的经常居住地为北京市丰台区×××2号楼13层乙-1302号,故北京**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此外,离婚后财产纠纷属于婚姻家庭纠纷,不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应按照被告住所地确定管辖法院。被告王*的户籍地为北京市东城区×××10号楼2单元103号,原告李*主张王*的经常居住地为北京市丰台区×××2号楼13层乙-1302号,王*不予认可,李*未提供充分翔实的证据证明至本案2015年11月起诉时王*连续在丰台区居住一年以上,应自行承担举证不利后果。被告王*要求本案移送其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即北京**民法院审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第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王*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北京**民法院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