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郭**物权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郭**因与被申请人谷**物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人民法院(2015)一中民终字第035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郭**申请再审称:1984年2月18日,申请人在南玉河村134号院内盖北房五间,得到了批准。1988年,为了居住方便申请人又在该宅基地上建西房三间,在北房西侧建耳房一间,并建有约80米的院墙将该处宅基地进行圈占,宅基地的占地面积为0.8亩。申请人提交的“社员建房审批表”、南**委会证明等证据能够形成证据链,证明上述事实。一、二审法院不予认定错误。被申请人提交的“协议”及“保证书”与本案无关,不能凭此认定申请人有其他宅基地,并放弃诉争院落的全部宅基地。二审法院剥夺了申请人的辩论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九项的规定,申请再审。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支持申请人的全部诉讼请求;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本院查明

本院审查查明:郭**向本院提交了2006年7月2日协议书一份作为新证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本案中,郭**以其系出资建房人而主张房屋的居住使用权,在该诉争院内的原有房屋已被翻建而现有房屋尚未分割的情况下,该院内现有房屋不具备确认房屋居住使用权的条件。即使该院内有郭**所建房屋,现在业已被他人翻建,据一户一宅的原则,在郭**放弃该诉争院内宅基地使用权且另有宅院情况下,郭**再主张该涉诉院内房屋使用权无事实与法律依据。二审审理程序并无不当,郭**提交的新证据不足以推翻原审判决,其再审申请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郭**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九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郭**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