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与被告安徽省百萃金方**公司、江苏中**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张**未预交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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