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案由:物权确认纠纷
1997年大渡**员会因欠沧县电力局电费款无力偿还,由当时的党支部和临时村委会组织村民集资。原告共缴纳集资款2500元。后原告多次向村委会追要,被告一直未偿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集资款及利息共计4750元。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沧县纸**民委员会返还原告集资款及利息共计4500元,原、被告自行交接;
二、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沧县**村民委员会负担;
三、其他无争议。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