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中国光大**京工体路支行与王**等债权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中国光大**京工体路支行与王**、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5日作出(2014)东民(商)初字第1285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国光大**京工体路支行已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王**、王*给付人民币11224959.2元以及利息,并承担执行费。

本院认为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询被执行人王**、王*名下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被执行人王**名下的车牌号为京×1、京×2、京×3、京×4已被本院依法轮候查封。本院于2015年7月10日对王**账号为×××的银行账户予以冻结,于2015年8月7日对王**名下的位于北京市顺义区楼房予以轮候查封,对王**名下的位于北京**房产两套予以轮候查封。另外,在审判期间,本院于2014年11月15日对王**名下位于北京**房产两套进行了轮候保全查封,当日亦对王**、王*名下的位于北京**房产三套予以轮候保全查封。本院于2014年11月17日对王**名下的位于北京市丰台区房产一套予以轮候保全查封。本院于2014年11月19日对王**名下的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共计二十八套房产予以轮候保全查封。其中王**、王*名下的位于北京市朝阳区×101、×102、×103号房产共计三套被北京**民法院查封,且申请执行人中国光大**京工体路支行是上述房产的抵押权人,本院已依法向北京**民法院邮寄送达了优先受偿函。现申请执行人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以及二被执行人的下落。上述情况申请执行人予以认可。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王**、王*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5)东执字第0321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在此期间,申请执行人实体法上之权利均不受影响。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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