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虎林市电影院诉被告姜**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虎林市电影院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63元减半收取932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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