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尹旭诉被告永**委会、王**、王**过失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尹*诉被告虎林市**民委员会、王**、王**过失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尹*于2016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尹*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91元减半收取445.50元、公告费30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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