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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与吴**、王**、马**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关于再审申请人刘**因与被申请人吴**、王**、马**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鸡西**民法院(2011)鸡民终字第5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经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诉争的房屋为农村宅基地房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由于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是特定的农村居民,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的权利,与享有者特定的身份相联系,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能申请或变相取得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根据房、地合一的原则,当事人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书的买卖标的物不仅是房屋,还包括相应的宅基地等。吴**作为黑龙江省穆棱市穆棱镇河南村村民,并非是黑龙江省密山市裴德镇裴德村村民,其未经有关组织或部门批准,不能取得该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且系争房屋的宅基地使用证至今未依法变更登记至吴**名下,因此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吴**不得购买该农村宅基地房屋。现刘**请求确认吴**与王**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依法有据,应予支持。故原审判决认定吴**与王**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属适用法律显属不当。故再审时予以纠正。

综上,刘**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再审事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一、指令鸡西**民法院再审此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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