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尹**与北京**员会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尹**认为被告北京**员会限制其行使财产权利,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

本院以传票通知原告尹**于2016年3月1日上午参加诉讼。2016年3月1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时,原告尹**以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未出庭为由,拒绝参加此次庭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不能出庭,但已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被告北京**员会的出庭应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条第三款之规定。原告无正当理由拒绝参加庭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照原告尹**撤回对被告北京**员会的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尹**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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