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金融街第一太平戴维斯物业管理**能电力建设有限公司、被告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十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北京金融街第一太平戴维斯物**津分公司撤回起诉。
十案诉讼受理费1606元,减半收取803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
郭**与朱*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桂玉金与邱**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北京创**限公司与北京华**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芜湖拓坤鼎沃投资中心与安徽万**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北京裕**限公司与北京**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陈**犯信用卡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尹**与北京**员会一审行政裁定书
张*与李*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北京宝**限责任公司与程**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与中成国际**限公司等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