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北京金融街第**公司天津分公司与天津海**限公司、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金融街第一太平戴维斯物业管理**能电力建设有限公司、被告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十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北京金融街第一太平戴维斯物**津分公司撤回起诉。

十案诉讼受理费1606元,减半收取803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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