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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拓坤鼎沃投资中心与安徽万**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提请**裁委员会在受理仲裁芜湖拓坤鼎沃投资中心与安徽万**有限公司、焦**、徐**委托贷款纠纷一案中,根据芜湖拓坤鼎沃投资中心的申请,于2015年11月10日提请本院对安徽万**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财产保全。申请人芜湖拓坤鼎沃投资中心申请对安徽万**有限公司名下的凤阳县府城镇东华路帝城大厦1-2幢商业2-01-2-11号、凤阳县府城镇东华路帝城大厦1幢、2幢商业3-01-3-17号、凤阳县府城镇东华路帝城大厦1幢、2幢商业4-01-4-17号、凤阳县府城镇东华路帝城大厦1-2幢商业2号的房产予以查封。

担保人合**有限公司自愿为本次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一审法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芜湖拓坤鼎沃投资中心的申请符合法定应当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查封被申请人安徽万**有限公司名下的凤阳县府城镇东华路帝城大厦1-2幢商业2-01-2-11号、凤阳县府城镇东华路帝城大厦1幢、2幢商业3-01-3-17号、凤阳县府城镇东华路帝城大厦1幢、2幢商业4-01-4-17号、凤阳县府城镇东华路帝城大厦1-2幢商业2号房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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