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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超诉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房屋管理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于超不服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所作(2014)东行初字第681号行政裁定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诉称

于超向一审法院诉称,北京市东城区×胡同西房一间系姚*承租的直管公房。姚*原系北京**司法局(以下简称西城区司法局)干部,2010年西城区司法局另行分配给姚*一套房屋,姚*原承租的涉案房屋收归西城区司法局。2014年5月,西城区司法局将上述房屋分配给我。我持相应手续到北京市东城**心安定门分中心办理涉案房屋承租人变更手续,该单位不予办理。我认为,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东城区政府)对辖区直管公房负有管理职责,现拒绝按照职责配合我进行涉案房屋承租人变更手续,严重侵害了我的合法权益,故我起诉要求东城区政府履行直管公房承租人变更的法定职责,为我办理公房承租人变更手续。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涉案房屋的原承租关系已经解除,不存在变更承租人的情形。现于超要求东城区政府与其签订承租合同,该诉讼请求不具有行政管理性质,不属于行政审判权限范围。据此,一审法院依据《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驳回了于超的起诉。

于超不服上述裁定,上诉至本院,请求撤销该裁定,并由本院审理本案。于超认为:本案应属于行政诉讼受理范围;一审法院无权审理东城区政府为被告的案件。

东城区政府同意一审法院所作裁定,请求予以维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本案中,于*提起要求东城区政府履行直管公房承租人变更的法定职责,为其办理公房承租人变更手续的行政诉讼,但东城区政府对本案涉及的情形不具有行政管理性质的职权,故于*所提诉讼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于*上诉认为本案应属于行政诉讼受理范围的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对该主张不予支持。一审法院裁定驳回于*的起诉正确,本院予以维持。此外,根据最**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一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于*所提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对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一审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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