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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团公司与郭**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节能环**公司诉被告郭**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30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中国节能环**公司于2014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节能环**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国节能环**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中国节能环**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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