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东方**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北京**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原告北京**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三千六百三十七元,由原告北京**有限公司负担二十五元(已交纳),余款三千六百一十二元退还原告北京**有限公司。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