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郭**诉被告中国节能环**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2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郭**于2014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郭**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郭**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郭**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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