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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非法出售发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公诉机关以京海检公诉刑诉(2015)26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非法出售发票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于2015年10月27日13时许,在本市海淀区中**大学地铁站A口处,以人民币3500元的价格向他人出售北**一卡通充值专用发票567张,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经鉴定,上述发票均为真发票。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赵*具有犯罪未遂、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从轻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赵*有期徒刑一年以下或者拘役,宣告缓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赵*及其辩护人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均无异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非法出售发票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酌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二款、第四款、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赵**非法出售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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