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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有限公司与李**民间借贷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天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佰事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天津**人民法院(2014)二中民一终字第07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佳佰事公司申请再审称:2015年9月3日,韩国**法院城南支院作出刑事判决,认定《欠款说明书》系李**伪造,李**因诈骗、伪造私人文件、非法使用私人文件等罪名,在韩国被判有期徒刑1年8个月。而此《欠款说明书》为本案一审、二审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再审被申请人辩称

被申请人李**提交意见称:中国主权独立,司法独立。根据对等原则,韩国没有认可中国的民事判决,中国也不能认可韩国的刑事判决。韩国的刑事判决在中国不具有法律效力,也不能影响本案生效裁判文书的效力。而且佳**公司所述的刑事判决并没有生效。综上,请求依法驳回佳**公司的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佳佰事公司提交韩国**法院城南支院的判决书,以证明涉诉《欠款说明书》系李**伪造的,李**向佳佰事公司借款的事实不存在。但佳佰事公司提交的上述证据是外国法院作出的判决,且未经法定程序获得中华**国法院的承认,该判决认定的事实不能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

综上,佳佰事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天津**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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