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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以京顺检公诉刑诉(2015)3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犯有诈骗罪,于2015年6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人赵**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人赵**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撤回对被告人赵**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裁判日期

二○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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