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聂**诉被告扬子立、杨洪飞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聂**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聂**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聂**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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