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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与王**委托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再审人曹*因与被申请人王**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2)西民初字第173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4年6月19日作出(2014)二中民申字第04622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曹*及其委托代理人郭**、王**之委托代理人邵**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12年7月23日,王**以曹*为被告向北京**民法院提起委托合同纠纷之诉,称依据当事人之间的委托合同,曹*欠付其卖出房款400000元。要求曹*给付该款项并自2006年4月11日起按照中**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曹*未答辩。北京**民法院经缺席审理,于2012年12月4日作出(2012)西民初字第17387号民事判决:一、曹*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王**支付卖房款四十万元;二、驳回王**的其他诉讼请求。判决后双方均未提出上诉。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本院再审过程中,申请再审人曹*称,原审法院送达违反法定程序;其己给付王**卖房款380000元。故要求撤销原判,驳回王**的诉讼请求。王**同意原判。

本院认为

本院再审认为,原审关于双方当事人间卖房款给付相关事实需进一步核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2)西民初字第1738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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