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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与马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杨某某诉被**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马*、被**某某的委托代理人陈**到庭参加了诉讼,原告委托代理人赵**、被**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杨*某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02年1月25日登记结婚,于2009年4月21日生育婚生女儿杨*甲,婚生女出生以后一直和奶奶生活。原、被告经常因为生活琐事生气吵架,已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现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1、依法解除原、被告的婚姻关系;2、婚生女杨*甲由原告抚养;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马某某辩称,答辩人坚决不同意离婚。一、原告与答辩人双方感情尚好,不存在感情破裂问题,双方于2001年经人介绍相识,于2002年登记结婚,婚前感情基础很好,生活中偶尔吵架是正常;二、偶尔的矛盾是因为原告母亲的干涉,结婚前答辩人没有正式工作,原告目前对此耿耿于怀;三、因原告母亲干涉导致答辩人突发重病,原告想抛弃病妻情理法不容,因在教育孩子的方式上存在分歧,导致答辩人心情抑郁最后确诊为癫痫病,原告是想通过离婚抛弃答辩人,怠于履行夫妻扶养、扶助义务。综上,答辩人与原告感情是可以恢复的,为此答辩人坚决不同意离婚,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杨某某与被告马某某二人系经人介绍相识,双方于2002年1月25日登记结婚,于2009年4月21日婚生一女杨某甲。双方婚初感情尚好,后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结婚证等证据材料载卷,经质证,可以采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经人介绍相识,双方婚初感情尚好,婚后生育一女孩,双方存在良好的婚姻基础,在婚姻生活中产生矛盾是不可避免的,双方均应珍惜来之不易的家庭。原告杨某某起诉离婚,被告马某某不同意离婚,说明被告对原告及家庭有深厚的感情,原告应给被告一个和好的机会。且原告并未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马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00元,由原告杨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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