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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等附义务赠与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徐**、樊**与被申请人徐**、徐**、赵**附义务赠予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中华人民**级人民法院(2013)一中民终字第101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徐**、樊**申请再审称:徐**与赵**之间的“离婚协议”内容由赵**个人单方编造虚假胁迫。赵**以欠款为借口获取房产。赵**没有公开提出过房产要求。原审认为“原告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赠与被告系义务的赠与合同”。实际上我方已提供了相关证据,如居委会、物业公司、暂住证、购房文检、医院证明、委托协议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九项之规定申请再审,请求撤销中华人民**级人民法院(2013)一中民终字第10170号民事判决;判决被申请人徐**和赵**之间的房产转让行为无效;按两个“离婚协议”内容去伪存真,不能以欠钱款为由要房;诉讼费用由徐**、赵**、徐**承担。

再审被申请人辩称

徐**提交意见称:同意徐**、樊**的再审理由和请求。诉争房产确实是徐**出资是为了照顾老人在北京有居所购买的,徐**是附义务赠与给徐**,目的是为了照顾老人,该赠予是附义务赠与条件。

徐**提交意见称:徐**是在赵**的胁迫下签的离婚协议,请求改判诉争房屋归徐**所有。

赵**提交意见称:徐**、樊**再审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驳回徐**、樊**的再审请求。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或反驳对方的诉讼请求有责任提供充分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徐**、樊**、徐**主张徐**将诉争房屋赠予徐**是附义务的赠予,未能提供充分证据加以证明,本院不予支持。一、二审法院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所作的判决并无不当。徐**、樊**的其他再审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徐**、樊**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徐**、樊**的再审申请。

审判

长张**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七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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