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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刘*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李*诉被告刘*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之委托代理人田*、被告刘*之委托代理人任**、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李*诉称,2010年12月21日,我通过自己的网银向被告账户中转账人民币100000元。后我多次催促被告还款,但被告总以种种理由拖延拒不给付。现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偿还我人民币100000元。

被告辩称

被告刘*辩称,原告所述与事实不符,我不认识原告,但我与原告的丈夫张**是同事,同在中通建设股份公司就职。2010年12月21日,原告受张**的委托偿还对我的欠款,不是原告误转。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与案外人张**曾经是同事,原告系张**之妻。2010年12月21日,张**授意原告向被告的银行账户转款人民币100000元。当日原告分两次,每次50000元将100000元汇入被告账户。2012年11月,张**以民间借贷纠纷为由起诉被告,本院经审理以(2012)西*初字第25688号民事裁定书驳回张**的起诉。2013年9月,原告以不当得利纠纷为由起诉被告,后撤回起诉。2013年12月,原告以民间借贷纠纷为由起诉被告,本院审理后以(2014)西*初字第5379号民事裁定书驳回原告的起诉。2014年3月,原告以不当得利纠纷为由起诉被告,后撤回起诉。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双方的陈述、银行卡、对账单、交易明细、民事裁定书、开庭笔录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依据取得不当利益并造成他人损失的行为。原告以向被告账户中转账100000元,被告取得该转账款项属不当得利。依据现有证据,原告的主张内容缺乏充分确实的证据支持,故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根据《最**法院关于民事诉讼法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李*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二千三百元,由原告李*负担(已交纳一千一百五十元,余款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的受理费,上诉于北京**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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