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任*与被告安徽凤**理委员会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任*于2016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任*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任*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3800元,减半收取26900元,由原告任*负担,予以免交。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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