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朝阳市双塔区桃花吐镇小桃花吐村民委员会与刘**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朝阳市双塔区桃花吐镇小桃花吐村民委员会(简称小桃花吐村委会)因与被申请人刘**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民法院(2014)朝民三终字第1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小桃花吐村委会申请再审称:一、原审判决认定刘**与村委会签订的三份合同书有效缺乏证据证明;二、《承包荒山事宜书》是赵**个人炮制的伪证;三、原审判决对村委会提供的一系列证据不予采信致使判决不公,群众不满。请求依法再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因小桃花吐村委会对与刘**在2000年8月29日签订的合同书和2000年11月30日签订的承包荒山合同的效力并无异议,原审认定该两份合同有效并无不当;小桃花吐村委会与刘**于2004年9月28日签订的补充合同,加盖有小桃花吐村委会公章和21名村民的签名对《承包荒山事宜书》表示同意,且双方亦实际履行多年。小桃花吐村委会虽主张该事宜书是个人炮制的伪证,但并未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故原审认定该补充合同有效亦无不当。

综上,小桃花吐村委会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朝阳市双塔区桃花吐镇小桃花吐村民委员会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二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