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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居然之家投资控股**公司与海南港**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北京居然之家投资控股**公司(以下简称居然之家公司)与被告海南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港**公司)、三亚**岸村委会(以下简称东岸村委会)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起诉称,2012年9月12日,原告与被告港**公司在北京市东城区订立《租赁合同》,约定港**公司于2012年9月3日通过租赁的方式取得了三亚市河东区迎宾路段归属于东岸村的控规YC2-47-1地块的南侧20000平方米的经济发展用地的用地使用权,该地块的土地性质为村镇集体发展用地。港**公司拟在该地块建设建筑面积约60000平方米的商业用房(以下简称租赁物业)租赁给原告,原告同意承租上述商业用房。为支持港**公司的建设,原告同意在港**公司工程期内向港**公司支付3000万元人民币的预付款,原告支付给港**公司的预付款依照时间顺序平均分两年抵扣原告应付港**公司的租金。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首先友好协商,如通过友好协商不能解决,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合同签订地(即东城区)人民法院裁决。2012年7月16日,被告东岸村委会出具《关于支持居然之家项目的说明》,承诺支持原告与港**公司的合作并给予积极配合,保证2012年8月底完成30亩经济发展用地上建筑物的拆迁工作及三通一平工作等。现原告诉称原告已向港**公司预付2000万预付款,港**公司超过合同约定的期限未将租赁物业交付原告,且租赁土地至今未进行拆迁及开发建设,故起诉要求二被告履行《租赁合同》义务,其中东岸村委会履行土地拆迁、三通一平义务,港**公司履行交付租赁物业的义务;要求二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662万元;判令原告免租期按合同约定相应延长,至实际交付物业日,每迟延一日,免租期延长两日。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原告依据《租赁合同》提起诉讼,双方在该合同中约定将港**公司建成的商业用房出租给原告,后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争议。上述纠纷属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涉案拟建成商业用房位于三亚市河东区迎宾路段归属于东岸村的控规YC2-47-1地块的南侧,故海南省三亚市城郊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原告与港**公司虽在合同中约定了纠纷管辖法院,但该约定违反了专属管辖的相关规定,故上述协议管辖无效,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移送至海南省三亚市城郊区人民法院审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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