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罗*诉被告北京谋**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原告罗*于2016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罗*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罗*撤回对被告北京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912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罗*负担456元(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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