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同方**限公司与被告开**责任公司、开滦(**任公司钱家营矿业分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同方**限公司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同方**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520元,由原告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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