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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与北**学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郭*与被告北**学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诉称

郭**称,我方于1986年进入北**大学工作,后被北**大学安排至北京北医怡达技术装备厂(以下简称怡达厂)工作,1994年怡达厂解散,此后北**大学一直未给我安排新的工作。2000年,北**大学被并入北**学,北**学仍未为我安排新的工作,也不与我解除劳动关系。自怡达厂解散后,北**学也一直未给我发过工资,且我的档案一直存于北**学处,北**学拒绝为我办理退休手续,导致我无法正常退休。我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北**学向我支付:1、1995年2月至2008年2月期间工资损失200000元;2、2008年3月至2015年6月期间退休金损失100000元;3、1995年2月至2008年2月期间福利待遇损失80000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郭*的档案材料记载情况可以确认,郭*自北京制浆造纸实验厂调出后的接收单位为原北京医**发公司(以下简称京医**公司),而非原北**大学,且原京医**公司的权利义务并非由原北**大学即现在的北**学所承继,故北**学非本案适格被告。鉴此,本院对郭*的起诉依法予以驳回。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郭*的起诉。

郭*已经交纳的案件受理费五元,本裁定生效后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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