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北京**备公司等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2016年3月17日,申请人**设备公司、天纳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确认在北京市**委员会签订的(2016)西*调字第132号人民调解协议书合法有效,该协议书内容如下:”一、2016年4月15日前,天纳克(**有限公司给付北京**备公司拖欠供暖费39800元。二、高**、刘**、安**、王**、俞**、张**、王**,崔**、刘**、孙**、王**、秦**、孙**、周**、黑**、潘**16名员工所欠北京**备公司1995年11月15日至2014年3月15日期间供暖费全部结清,再无其他纠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设备公司、天纳克(**有限公司在北京市**委员会签订的(2016)西*调字第132号人民调解协议书,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确认申请人北京**备公司、天纳克(**有限公司在北京市**委员会签订的(2016)西*调字第132号人民调解协议书有效。

本院依法作出裁定后,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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