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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刘**与被申请人赵**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人民法院(2015)三中民终字第024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刘*申请再审称:我母亲马**与被申请人赵**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约定的价款明显低于市场价,违背了民法的等价有偿原则,因而依法可以撤销。签订买卖协议时马**身患重病,是赵**乘人之危签订的该协议。原审判决认定申请人对涉案房屋买卖协议丧失撤销权明显不公。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请求:撤销二审判决,对该案依法再审;判令撤销马**与赵**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本案中,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可以认定,2008年9月6日马**与赵**订立房屋买卖合同时刘*在场。刘*并未提交证据证明马**在签订该房屋买卖合同时缺乏民事行为能力。马**生前未提出撤销买卖合同的诉讼主张。刘*在2014年10月主张撤销该买卖合同缺乏法律依据。且,就本案房屋买卖合同之效力问题,已有在先生效判决予以确定。刘*的再审申请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刘*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刘*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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