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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与河南中**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审理经过

原告宋**诉被告河南中**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曹**、曹*,被告委托代理人牧丹、曹**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起诉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同时,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过程中,发现有非法集资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本案被告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已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该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依照《最**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宋**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700元,全部退回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十份,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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