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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与海**西医结合医院肖像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韩**(以下称原告)与被告海**西医结合医院(以下简称被告)人格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李*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武倩倩、被告的委托代理人朱**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我是中国大陆知名演员、模特,曾出演《雪山飞狐》、《小鱼儿与花无缺》、《龙游天下》等诸多影视作品;曾荣获“TCL世界杯足球宝贝全国亚军”等殊荣;曾应邀为中国**公司、中**通CDMA手机等拍摄商业广告。我的肖像已经具有了一定的商业价值。作为公众人物,我一直以来都将维护个人健康形象作为工作重点之一。我发现被告在其主办的网站www.zxyhn.com中擅自使用我的照片,用于被告妇科疾病项目的商业宣传配图。被告未经我允许擅自使用我的照片用于商业性宣传,涉嫌侵犯我的肖像权,同时被告使用我照片的位置以及涉嫌侵权页面的内容,使得我受到很多误解,使我的社会评价相应降低,侵犯了我的名誉权。故我诉至法院:1、要求被告在全国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向我公开赔礼道歉,要求:致歉内容应包含本案判决书案号、侵权图片名称、侵权图片及使用位置,致歉版面面积不小于:6.0cm*9.0cm(名片大小),时间不少于30天;2、要求被告赔偿我经济损失5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维权成本合理开支3000元。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第一,被告没有使用原告的照片;第二、原告没有证据证明被告网站的照片是其本人的;第三、原告的诉请经济损失没有依据。被告不对原告构成侵犯肖像权、名誉权,请求法院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系青年演员(曾用名韩一*),被告系民办股份制综合医院。被告系www.zxyhn.com网站的主办单位,该网站以宣传被告的医疗业务为主要内容。被告在该网站发布标题为《女性月经来时经血发黑怎么办》一文,文章正文中有一张人物照片作为配图,照片人物系原告,文章内容有对海南TDS内分泌平衡疗法的介绍。文章所在网页首部有被告的名称、咨询预约电话,文章所在网页右侧为在线咨询的悬浮按钮。

2014年7月25日,原告的代理人戴*向北京**证处(以下简称方**证处)申请对上述网页内容进行保全公证。同日,方**证处对网站www.zxyhn.com中发布的上述文字内容所在网页内容进行了保全公证,并于2014年7月31日出具(2014)京方正内民证字第44339号公证书。原告交纳公证费800元。

现原告以被告在涉案网站擅自使用其照片侵犯肖像权、名誉权为由诉至本院,要求被告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原告主张因涉案网站擅自使用其照片造成其经济损失,并提交了丰**院的民事判决书,欲证明与其知名度相当的艺人在类似案件中获得的经济补偿数额,被告对此不予认可。原告主张被告未经允许在涉案网页使用其照片导致其社会评价降低,但未能就其社会评价降低之事实举证。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2014)京方正内民证字第44339号公证书、公证费发票、(2014)丰民初字第06624号民事判决书等相关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公证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该项公证的除外。被告虽然对公证书形成程序有异议,但大部分异议没有法律依据,也没有提交相应证据足以推翻该项公证,本院对公证书的证据效力予以认定。

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公民有权以任何方式使用自己的肖像并许可或禁止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本案中,原告主张被告未经原告同意在其主办的涉案网站中使用原告照片作为宣传文章的配图,侵犯其肖像权,并提供了公证书为证。根据公证内容显示,涉案网站以宣传被告的各项医疗业务为主要内容,其宣传行为具有广告宣传性质,不能排除使用原告肖像的营利目的,被告未经原告同意使用原告肖像之行为,侵犯了原告的肖像权,被告应当就此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本案中,原告主张涉案网站使用其照片的行为侵犯其名誉权,但根据公证书内容,涉案网站中虽在相关栏目使用原告照片作为配图,但并未提及其姓名,亦无任何文字足以使他人认为原告与涉案文章登载的内容相关。原告称涉案网站使用其照片的行为使其公众形象及商业价值受损,但未就此举证。故对于原告主张涉案网站使用其照片之行为侵犯其名誉权并要求承担侵权责任之请求,因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根据法律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公民的肖像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现原告要求基于侵犯肖像权的行为赔礼道歉,符合法律规定,赔礼道歉的方式应当与侵权行为影响范围相应,故具体方式由本院依法确定。关于肖像权被侵犯产生的经济损失,原告作为演员具有一定社会知名度,涉案网站擅自使用其肖像确会造成一定影响,但其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主张的损失数额,故对于原告该项请求,本院根据该侵权行为造成的影响及原告的知名度等情况综合酌定。关于原告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本院亦根据上述因素酌情确定具体数额。关于公证费,因侵权行为发生于互联网领域,原告使用公证的方式对相关网页内容进行保全,亦属合理,故其该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海**西医结合医院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在网址为www.zxyhn.com的网站首页刊登致歉声明,就未经许可使用原告韩**肖像一事赔礼道歉,致歉内容由本院审核,刊登时间不少于十日。如逾期不执行上述内容,则由本院选择一家全国发行的报纸,刊登本判决主要内容,刊登费用由被告海**西医结合医院负担;

二、被告海**西医结合医院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赔偿原告韩**经济损失一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五千元、公证费八百元;

三、驳回原告韩**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5元,由原告韩**负担207元(已交纳),由被告海**西医结合医院负担58元(原告韩**已交纳,被告海**西医结合医院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韩**)。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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