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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与宋*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刘**被告宋*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及其委托代理人李**,被告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刘**称,原、被告于2007年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后于2009年5月31日登记结婚。2011年7月15日双方女儿宋**出生,孩子出生后一直由原告及原告家人抚养。婚后,为了原、被告生活便利,2010年9月原告母亲出资6万余元购买了号牌为×××的中华牌汽车,因当时原告未取得驾照,故登记在被告名下。在婚姻生活中,被告未尽到作为丈夫及父亲的责任。婚后,被告长期与其奶奶、姑姑居住在北京市西城区马连道中里×室,很少与原告住在一起。孩子出生后,双方即开始分居。孩子出生至今一直由原告及其母亲一起抚养,被告很少尽抚养责任。就上述问题,原告曾多次与被告交流,希望其能够有所改观,但被告未有改变。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判决原、被告离婚;婚生女宋**由原告抚养,被告按月支付抚养费1200元,宋**的教育费、医疗费双方平均负担;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婚后购买目前登记在被告名下号牌为×××的中华牌汽车,归原告所有,原告支付被告该车目前市场价50%的车辆折价款)。

被告辩称

被告宋**称,原告所述婚姻情况和生育子女的情况属实。双方婚后没有住处都住在被告奶奶家中,孩子出生后双方虽然没有居住在一起,但每周被告都回去。被告与原告并未分居,没有居住在一起的原因是因为居住环境拥挤,也不利于被告工作。综上,被告认为双方的夫妻感情并未破裂,故不同意原告离婚的诉讼请求,希望法院能够给双方一次和好的机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9年5月31日登记结婚,婚后生有一女(宋**,四岁)。双方婚前感情尚好,后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现原告以双方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以其答辩意见,认为双方的夫妻感情并未破裂,不同意离婚。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结婚证、出生证明、机动车查询信息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自主结婚,婚姻基础是好的。双方作为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当树立正确的婚姻观念,正确处理家庭矛盾,不能视婚姻为儿戏。虽然双方在婚后的共同生活中,因生活琐事发生过争执,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双方的夫妻感情,但双方感情并未达到破裂程度,又考虑原、被告之女尚年幼,一旦原、被告离婚将对子女的成长产生不利的影响,被告在庭审中亦表示希望原告能够放弃离婚之念,珍惜彼此的夫妻感情,在今后的共同生活中加强同被告的沟通与交流。综上,只要双方遇事多沟通、互敬互让,夫妻关系还是可以得到改善的。应当指出,被告作为坚持不离婚方,在今后的共同生活中,除应在生活上给予原告及子女周到的照顾,更要给予原告充分的信任,在有争取和好愿望的同时,更要有实际行动。综上所述,对于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刘×离婚之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刘*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人民法院。如上诉期满之日起七日内,未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的,视为自动放弃上诉权利。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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