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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与北**医院人事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赵**与被告**医院(以下简称怀**院)人事争议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赵**诉称,我于1978年12月到怀**院从事医生工作,2015年4月14日办理退休手续。我在工作期间勤勤恳恳,因工作岗位需要无法正常休假,节假日也不休息,单位也未安排本人带薪休假,根据被告人事部门所查明的记录,我在退休时尚有761天的存假未被安排调休,被告亦未进行假日补偿。现起诉要求:依法判决怀**院支付我未休休息日加班费314114.89元和带薪年休假工资12360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的起诉应当属于人民法院的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鉴于怀**院属于差额拨款事业单位,法院对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的实体处理应当适用人事方面的法律规定,因赵**要求支付其加班费和带薪年休假工资的请求在人事方面的法律规定中未做出规定且该主张亦不属于劳动权利的内容,故本院对于赵**的起诉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据《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赵**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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