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郭*与张**、宁夏**限公司、张*、吴**、中山市**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金民商初字第45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张**、宁夏**限公司、张*、吴**、中山市**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郭*偿还借款200万元、支付借款利息618700元、案件受理费27750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600元、执行费28921元,合计2680971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等有关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查封、锁定被执行人张**名下所有的汽车车户;查封、锁定被执行人张*名下所有的汽车车户;

二、查封、锁定期限为一年。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三、对该车辆不予年检。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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