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北斗**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北钢**邯郸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北斗**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北斗**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北京北斗**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840元,减半收取为10420元,由原告北京**份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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