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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某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东台市人民检察院以东检诉刑诉(2015)3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金*犯盗窃罪,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东台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金*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东台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月18日至2015年3月8日期间,被告人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身份实施诈骗6起,先后骗取梅*等六人的财物,合计价值人民币9936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14年1月18日,被告人金*在东台市某镇某路刘*彩票点,冒充公安民警身份,以急需用钱为由,骗取梅*人民币1200元。

2、2014年11月1日至9日,被告人金*在东台市某镇某浴城等处,自称“李*”以能帮智*打官司作证为由,先后骗得智*人民币4200元。

3、2015年1月30日、31日,被告人金*在东台市某镇某街国际男装店内,自称是610省道工程老板陈*的儿子,以急需用钱为由,骗得于某人民币600元和羽绒服、羊毛衫、皮鞋等衣物合计11件。经鉴定,所骗的11件衣物价值人民币2236元。

4、2015年2月1日,被告人金*在东台市某镇某居委会潘*家中,自称是610省道工程老板陈*的儿子,以急需用钱为由,骗得潘*人民币600元。

5、2015年3月7日,被告人金*在东台市某镇农家私房菜馆,自称供电局工作人员,以急需用钱为由,骗得陆*人民币600元。

6、2015年3月8日,被告人金*在东台市某镇某小区楼盘处,自称供电局工作人员,以急需用钱为由,骗得徐*人民币500元。

案发后,被告人金*退还被害人梅*1200元、智某4200元。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金*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梅*等人的陈述,价格鉴证意见书,辨认笔录及照片,发破案经过及被告人归案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法,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金*当庭自愿认罪,退还部分赃款,酌情对其从轻处罚。为保护公民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打击刑事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金*犯诈骗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三十五天日,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一五年七月二十三日起至二○一五年十一月十七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二、继续追缴被告人金*未退出的赃款、赃物折价款合计人民币4536元,发还被害人于某2836元、潘*600元、陆*600元、徐*5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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