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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杨**盗窃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淮安**民法院审理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孙*、杨**盗窃罪一案,于2015年10月10日作出(2015)淮刑初字第00432号刑事判决,以盗窃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孙*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处被告人杨*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原审被告人孙*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孙*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孙*申请撤回上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孙*撤回上诉。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2015)淮刑初字第00432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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